刑罰,債與侵權——從“革正團”談起


3樓貓 發佈時間:2022-07-21 20:18:03 作者:春江和水 Language

本篇是《灼眼的夏娜》觀看結束之後,在網上搜集評論時偶然發現的。頗為有趣,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這部“史詩級”輕小說中所涵蓋的種種爭鬥的複雜性和“縱深感”。
在這裡,大家不妨一讀。

猛擊原文:http://blog.sina.com.cn/s/blog_4a523b860100wkmk.html

  話到中途,蘇菲忽然發出了彷彿洩氣一般的嘆息。
  “請問,發生什麼事了嗎?”
  與之前不同,意識到話中重量的席拉蒂將隱藏於面紗之下的臉轉了過來。
  “不,只是趁著這個勢頭想象了一下,如果沒能讓他們覆滅的話,到時候會不會派上用場。明明將數百年來的友人殺害,最為他們所恨的人就是我。”
  “在那個時間點,【革正團】必須被毀滅。”
  建御雷神的話語沒有絲毫模糊,他一如既往地以毫不留情的明確口吻說道。雖然被殺死的人對於他來說也是朋友,但一事歸一事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——《灼眼的夏娜XXII·幕間2》

    歷來損害他人身體、名譽、土地、房屋、奴隸和其他動產——現在可能沒有了奴隸,但包括了發明、著作、機會等等——是要承擔責任的。這種責任最初總是依據現實的力量對比被征討。A損害了B的孩子眼睛,B就要同樣損害A的孩子眼睛。如果A沒有孩子,那麼A的侄子就可能成為替罪羊。這就是同態復仇和血親復仇。
    後來,在“霍布斯叢林”(無秩序的狀態)中誕生了組織。階層制的組織將組織以外的一切存在標誌為具有敵性。這種組織漸漸被成為國家,有了完整的立法、司法機制。出於社會效益的考量,短視的直接依據現實力量對比的復仇模式被逐漸拋棄。舉例而言,如果上述B沒有A有力,就無法實現復仇,只有尋求家族、朋友的幫助。進而,這種幫助直接由組織——國家提供。這種幫助就表現為法律的運行。
    中國曆代,長久以來民刑不分。某種意義上,說是沒有法律也不為過。在古羅馬的“十二銅表法”中,同樣沒有嚴格區分民事法律與刑事法律。所有的侵權都可能遭受刑罰。然而,這是不效益的,國家無力承受這負擔。法學家們將類型化的輕度侵權獨立為私犯。似乎是蓋尤斯,又將其擴大為準私犯。
    出於經濟成本的考慮,暴力的復仇逐漸為金錢性的債務所取代。與其讓仇人成為敵人,不如讓其成為債務人。
    在羅馬法中,債的效力是可以及於當事人人格的。債務可能導致人格的減等,甚至喪失人格(成為奴隸)。在早期羅馬法中,債務甚至可以引發殺身之禍。比如“十二銅表法”規定,債權人有權將欠債不還的債務人綁至集市,以債務等值價金售賣。如三日不能售出,則債權人有權將債務人殺死。有多個債權人的,債權人得就債務人的屍體參與分配(分屍)。據意大利學者考證,這種殘忍的方式有悖債權人的榮耀,因而很少被踐行。如同儀式一般的債務消滅方式往往與“擬訴棄權”有關,稻草人可以作為債務人的身體被毀滅,標誌債權的消滅。
    受到近代啟蒙思想影響,人的意志成為主導法律行為的核心。羅馬法的許多儀式被拋棄(事實上在拜占庭時期即已趨被遺忘),私權自治成為近代法的核心理念。民事責任與依靠公權、嚴格限定的刑事責任被嚴格區分。近代羅馬法學者將私犯與準私犯的共同要素抽取出,提煉為“不法行為”的構成要件。民法與刑法的區分在貝卡利亞之後也愈發嚴格。民事責任被嚴格限定為財產性的及少量人身性給付。刑事責任也從各類酷刑演變為自由刑與財產刑為主。死刑顯然是歷史的遺留物。
    東方最初的翻譯者——日本人使用了“不法行為”這一概念。並未理解近代民法概念建構的中國翻譯家認為,“不法行為”是概括一切違法行為,而非民事債權的原因。故而翻譯為“侵權”。事實上,“侵權”概念在羅馬法中才是廣義的,是引發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、不法行為之債的共同原因。不法行為僅指產生民事債務的原因。特別是在總則式民法體系中,由於權利主體等要素被提取出來,不法行為僅在債法中有意義。中國近代民法沿襲德式,我國法學家所言“侵權”非指羅馬式的“侵權”(普通法系之tortuos),而是等同於“不法行為”。此時,侵權僅為民事之債的原因,而不產生其他效果(如返還、排除妨害等),更不產生責任。法律所言“責任”,指未完成義務的法效果。我國所謂“侵權”當只產生給付之義務。而對權利的侵害不僅產生侵權之債,還產生物權或人身請求權。
    綜上,犯罪(引發刑罰的法效果)與不法行為(我國所謂“侵權”)並無本質區別,僅僅是程度不同,並非主體與客體的天然差別。有人指出社會主義法律學中,將犯罪視為對社會公權的損害。此觀點來源於費爾巴哈,薩維尼在他的《法學方法論講義》中對此有精闢的批評。故容筆者不在此續貂。從整個歷史趨勢看,刑罰逐漸被限縮,被淘汰。而債逐漸成為有效的替代。對債的拋棄也逐漸依隨債權人的恣意,無需神或他人的同意。在昨天可能導致被切斷身體的行為,今天可能只是平等主體間的金錢債務關係。我不否認,直到今天,包括殺人在內的重犯罪仍然無法被輕易諒解。然而,也許明天的人會像看待中世紀的劊子手一樣看待我們的審判。我毫不諱言自己對死刑的厭惡。
    本來只是從史詩鉅製《灼眼的夏娜》中“革正團”一頁引出的發想,竟忍不住談到了《侵權責任法》。說來,我還是贊同王利明教授、楊立新教授對《侵權責任法》和《人格權法》的嘗試的。尤其在法官嚴重缺乏解釋法律的激勵時。然而,在將來的民法典中,“侵權責任”或者“人格權章”都是令人無法容忍的。就像江平老師所指出的,民法典並非單行法的堆積,而是需要通過“建構”來實現。無論耶林怎樣嘲諷普赫塔式的建構,註釋法學的努力誠然是奠基性的。霍姆斯法官在《普通法》開宗明義:“法律的生命是經驗,而非邏輯。”二戰後,拉倫茨為首的典型德國學者也不得不承認法學與數學的迥異。然而,就像薩維尼所說,是邏輯將它們貫穿在一起。沒有邏輯的經驗,是法律的自我否認。

動畫信息

灼眼的夏娜3
中文名:灼眼的夏娜3
原 名:灼眼のシャナIII -Final-
又 名:灼眼のシャナIII(Final) / 灼眼的夏娜 3
首 播:2011-10-07(日本)
IMDb:tt265104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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